为减少城市交通噪声污染,创造安静的生活和工作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以及我县创建广东省卫生县城工作有关工作部署,现决定在县城区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。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: 一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区域 东至八一农场入口,西至小迳桥,南至宝锭山景区门口,北至县人武部射击训练场。(如图) [attach]201027[/attach] 二、禁鸣时间 自2017年5月1日起,在禁鸣区域内的机动车24小时禁鸣喇叭。 三、相关要求 (一)各有车单位要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,督促其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,严禁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; (二)除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喇叭或警报器外,其他机动车全天24小时一律禁止鸣喇叭。 三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,责令整改,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。 四、对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,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。侮辱、殴打协勤人员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禁鸣规定,增强社会公德意识,文明、规范、安全行车,为营造良好城市形象作出积极贡献。 特此公告。 广宁县公安局 2017年4月11日 快告诉小伙伴们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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